CCS2900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定是对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行为规范、合同履约状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测评。
一、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前置许可(指各类法定的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
(2)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3)开业已满二个会计年度,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4)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5)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达到A级以上。
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主要标准:
(1)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2)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信用(合同)管理机制,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抓好检查落实。信用(合同)档案保存完整,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3)企业合同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内容。
(4)企业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应达到100%。
(5)近三年企业的总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和净利润同比应有所增长,无因不正当理由出现的亏损,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总额同比一般情况应呈现出负增长。
(6)对初审合格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测评,信用企业评价分值需在80分以上。
三、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4)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复印件;
(5)本企业上两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6)其他可证明企业信用状况的文件或材料。
四、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评定:
(1)申报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
(2)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在经济诉讼(仲裁)中被判(裁)败诉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签订违法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相关执法部门认定有失信行为并严重影响企业信誉的;
(6)其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申报咨询电话:0591-83239917 13348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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