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等级能否作为评标加分项?
可以,但有限制。
招标文件中可以设置AAA信用证书的加分条款,但不能限定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只要不是指定某个机构或某个区域的特定证书,都可以作为加分条款。
关于招投标的法例,国家总局、地方部门出过很多,并且时常会有增补,哪些条件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哪些条件不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采购人员和投标人都把握不准,例如,在招标文件中设置AAA信用的加分条款,就有几套说法。
说可以,是因为这些规定: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说不可以,是因为这些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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